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87号)精神,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作出了部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30号)明确的补缴人员条件,由“年7月1日之前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调整为“申请补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对《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社保发〔〕32号)进行修改,自年10月1日起,允许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仅限于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
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10月15日